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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互联网上的堵与疏

类别: 搜索优化教程  评论数:0 总得分:0

作者:李俊慧 | 出处:ChinaByte | 2005-7-28 16:25:35 | 阅读 131 次
请注意,百度是撤除了链接,而不是撤除了侵权内容本身,因为侵权本身的,不是百度。百度的责任在于,如果原创版权方提出撤除而百度不撤除,才会获得侵权之责。
  一

  对全世界音乐迷来说,这是又一次令人沮丧的消息。

  近日,美国最高法院宣布,Grokster等P2P软件公司应该为其客户的盗版行为负责,并把案件发回联邦法院重新审理。而仅仅在差不多一年之前,2004年8月,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肯定了联邦地区法院作出的被告(GROKSTER公司和STREAMCAST公司)不应对侵犯原告电影和音乐制作者音乐作品版权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判决,把全世界渴望MP3合法自由传播的音乐迷们的希望提升到了顶点。

  由希望到失望,美国法院几次判决结果的犹疑不决,也体现了MP3自由传播问题的边缘性和复杂性。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还远远没有结束。

  这场战争,谁都代表正义的一方。从世界各大唱片巨头来看,他们是在遏制“盗版”,维护自己应得的权益;对普通音乐迷来说,他们是在突破樊笼,共享MP3自由传播带给他们极度的音乐空间和欣赏便利。而唱片公司斗争的焦点,往往指向互联网公司――因为他们往往提供了MP3自由传播(抑或是盗版)的渠道和便捷。

  二

  互联网公司的理由是,互联网是生而自由的,MP3自由传播互联网公司只是顺势而为。既然一首MP3只有小小4兆,既然每张CD都开出天价,既然普通网民都有自由交换MP3的爱好,你能堵得住吗?

  事实上,MP3自由传播也给唱片公司和歌手带来了利益。一首歌曲的走红,往往是以在网络上流行为先兆。

  客观上,MP3自由传播为唱片公司和歌手每年节省了大规模的广告费用。《老鼠爱大米》等歌曲的迅速蹿红充分说明了这点,而唱片巨头Sony在某些“侵权”的MP3搜索站点上做广告,也是其默认MP3自由传播宣传效果的一个明证。

  如果认为互联网公司――因为他们往往提供了MP3自由传播(抑或是盗版)的渠道和便捷――是一种侵权的话,那么,当唱片公司通过互联网公司为MP3自由传播而提供了渠道与便捷,唱片公司是否也应该考虑给互联网分一杯羹呢?

  三

  分一杯羹看来是不太可能的。

  但是,却也有唱片版权公司看到了互联网在推广音像作品中的巨大作用,而主动与互联网公司示好的。

  最近,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余秉翰便率领一颗“准明星”张含韵来到百度。余秉翰此行显然是有商业目的的,张含韵的第一张唱片专辑正处于发行之际,张含韵到百度,是回了一趟“老家”。

  张含韵是湖南卫视2004年“超级女声”的季军,但她在百度贴吧上却有着无数的FANS,FANS们自发建立起“含韵吧”,发贴数至今已突破100万,是贴吧上最为红火的吧。

  许多含韵迷为含韵所倾倒,从而特别制造出了一个互联网上走红的歌星。余秉翰为此在百度感慨,绝大部分音乐迷还没有认识到互联网给音乐原创人所带来的益处,“天中要先行一步”。

  据透露,天中与百度的高层进行了深度的交谈,并确立了双方间的合作意向。

  这一案例几乎就是有标杆意义的。为什么要将音乐原创人与音乐传播的“渠道与便捷”提供者放在一个对立的立场上呢?公路上走过一辆走私车,我们不会有人认定公路部门有“侵权”过错,而要求赔偿,但为什么却要认为互联网“渠道与便捷”提供者“侵权”呢?

  四

  但是,公路部门的责任是什么呢?

  其责任是:一旦发现公路上有走私等物品,公路管理部门是有责任进行协助拦截而阻止通行的。

  从这里,我们就不难理解,其实在有关音像等方面的侵权规定中便规定:当音像等版权人认为某搜索引擎公司网站提供“渠道”的终端有“侵权”作品,可以提出阻止通道的要求,即撤除这条通道。

  这大概是一个国际化的通例吧。其实对有关搜索引擎侵权之类的,法律上的确是早有明说的。人们是不必动辄以“侵权”而诉讼的。

  有一个很好的国内案例即解释了这一点。前不久,国内两家音像公司以“侵权”为由将即将IPO的百度告上法庭。有人由此担忧百度在美国上市后如何适用美国法律,或以美国法律来要求或限定百度,从而通过诉讼来获得额外的收益。

  但可惜的是,此事已经和解。

  原告之一的源泉公司COO李岱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证实,“百度已经应我们的要求删除了侵权的链接,事情已经接近最终解决”。而另外一家原告则保持了沉默。

  请注意,百度是撤除了链接,而不是撤除了侵权内容本身,因为侵权本身的,不是百度。百度的责任在于,如果原创版权方提出撤除而百度不撤除,才会获得侵权之责。

  五

  回到Grokster案例。

  从表面上看来,原被告双方都“有理”,法庭选择站在哪一边就是关键。2000年Napster一案中,法院坚决站在唱片公司一方,判决Napster败诉;2004年法院开始摇摆,尽管最终结果还是没有令最广大的音乐迷满意。2006年,2007年呢?Napster关闭了,有更多的Grokster,Streamcast起来。一般性的搜索引擎也加入进来,清一色地、规模或大或小地提供MP3的搜索服务。

  到那时,法院该如何来判断此事层出不穷的案例?

  如果法院最终还是判Grokster败诉,并不能认为法院的判决就是倒历史之行。因为人们认识问题的本身就是一个过程,在试管婴儿出现时,曾遭致世界性恐慌,但现在却已成家常便饭。

  我们同样有理由相信,历史总是在进步。关于互联网此类的“侵权”案也一样,历史会改变人们的看法,而这改写这个历史的,并不一定是法院,更有可能是原创版权人自己。因为互联网,可以成为他们的兄弟。

  诚如中国的法律与美国不相同一样,在有关知识产权方面,中国显示出更多的灵活性与历史的进步性。有人担心地思考,百度与Google之间: “其中一个不同之处就是在百度你能免费下载音乐。”言下之意,中国宽松的知识产权法执行情况是否给遵守美国严厉知识产权法的Google带来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这是百度“优势”是关键之处,因为有些人公然说即使在纳斯达克上市,百度也不会服从美国严厉的知识产权法。这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不会百度由于在美国上市而服从美国的著作权法案。

  一些专家更是指出,百度的一切行为只适用于中国法律,与美国法律无关。换句话说,百度不会被相对严厉的美国法律限制,而只需要遵守中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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